《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 2006)是一項國際標準,但意大利對此的了解還不夠。《殘疾人權利公約》在對待殘疾人的方法上引入了範式的強烈變化。在尊重人權的基礎上,創新的是《兒童權利公約》(1989年)。重新定義殘疾的概念,強調社會和關係組成部分的重要性。對於殘疾未成年人來說,意味著兒科對社會因素的新責任,這些因素可以決定貧困或能力和能力的增強。強調新概念(與新治療相關):從授權到適應和能力。與家庭的關係也從治療關注,往往完全轉移到專業,到教育責任,引導到對照顧者支持的作用的一種有意識的方法,但不能替代可能的自決。醫生的角色改變了:不再尋求康複,通常是不可能的,而是適當地支持賦予未成年人權力並使其適應功能的形式。“在沒有我們的情況下關注我們”對於殘疾未成年人的進化至關重要,因為殘疾未成年人重視人類的多樣性,這是人類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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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ffo, G.《殘疾人和新生兒/兒童權利公約》。斜體字J Pediatr41(增刊2),A40(2015)。https://doi.org/10.1186/1824-7288-41-S2-A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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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https://doi.org/10.1186/1824-7288-41-S2-A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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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衛生
- 兒童健康
- 醫生改變
- 強烈的變化
- 人類的多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