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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立法框架下《荷花誕生》的醫學法學思考

摘要

“蓮胎”指的是不剪斷臍帶,讓胎盤在排出後附著在新生兒身上,直到其自行脫落,通常發生在出生後3-10天。首次報道的蓮花出生病例可以追溯到2004年的澳大利亞。

這種手術的支持者聲稱,新生兒的血液灌注更好,免疫係統更強健,“壓力更小”。

然而,應該指出的是,越來越多的人要求對胎盤進行組織病理學研究,以調查影響胎兒的感染性或不成熟問題,以及影響母親的危險情況。此外,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關於胎盤是屬於母親還是屬於新生兒的問題沒有統一的立場。最後,胚胎附件的適當保存非常困難,包括衛生/健康、感染學和醫學法律性質的問題。

作者在意大利的立法框架中對這些方麵進行了分析,得出了“荷花的誕生”在科學和邏輯理性上都是不可取的結論。

背景

剪斷臍帶是一種醫療行為,在所有西方國家的產科中心,首先是根據傳統,然後是基於科學基礎。然而,近年來出現了一種反對這一傳統的思想流派。

根據這種相反的觀點,出生是從胎兒的角度來看的,並且聲稱在臍帶還在跳動的時候夾住臍帶可能對新生兒有害。在這方麵,一些作者[1]認為更適當的方法是至少推遲幾分鍾關閉臍帶血管,以便這些血管中的大部分血液(胎兒血液)能從胎盤回流;這樣,新生兒就能獲得最大限度的鐵和血紅蛋白儲備。這意味著要等到臍帶自動停止跳動,而不是中斷胎兒-胎盤循環,從而中斷通過臍帶血液到達新生兒的氧氣供應。在這種情況下,隻有當繩索的自然功能停止時,它才會被切斷。這一論點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所謂“蓮生”的學說。

這個詞在1979年被創造出來,指的是在新生兒排出胎盤後不剪斷臍帶,讓其附著在新生兒身上,直到其自動脫落,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出生後3-10天[2].根據這種方法的倡導者,胎兒和胎盤是由相同的細胞形成的,因此是一個單一的單位。因此,如果新生兒不被人為地與自身的這部分分離,它將被賦予更強大的免疫係統,因為胎盤中包含的所有“生命力”和相當數量的血液將通過臍帶傳遞給它。據說,甚至通過剖腹產分娩的嬰兒也會受益。此外,這種方法的支持者聲稱,如果母親在懷孕期間遭受了情感創傷或壓力,嬰兒將不會表現出“殘餘壓力”的跡象;事實上,以這種方式出生的嬰兒被描述為“平靜、平衡”:簡而言之,“出生時就有……胎盤”。

從實用的角度來看,這種技術需要母親把她的新生兒帶回家,並獲得一個適當大小的篩子,將它放在碗中,胎盤將保存在其中。

胎盤將以這種方式保存至少兩天,最多兩周,在此期間,它將用海鹽和薑處理,以改善其保存,同時減少器官分解不可避免地產生的令人不快的氣味。

首次報告的蓮花出生病例可追溯到2004年在澳大利亞[3.].據估計,在意大利,每年約有100名婦女要求這種所謂的“完整分娩”[4].

本文旨在提供臨床風險,生物倫理問題和醫學法律方麵的分析,在意大利的立法框架下,這一程序。

胎盤

胚胎-胎兒附件被定義為所有那些不屬於胚胎或胎兒部分的受孕產物的結構。其中,就其功能和形態的複雜性而言,最重要的無疑是胎盤,它由珠索、脈絡膜和遊離膜組成。人的胎盤是一個高度分化的器官,除了進行複雜的內分泌活動外,它對胎兒的氧合、水合和營養至關重要。

就其結構而言,絨毛膜盤包括子葉(由絨毛分支組成)、絨毛膜和部分羊膜囊(絨毛膜盤的胎兒側)。在母係一側,在子葉的頂端,有或多或少廣泛的基部蛻膜瓣,在脫出時仍然附著。

在妊娠子宮中,基底蛻膜由靠近肌層的海綿狀層和由蛻膜間質成分和少量滋養層起源細胞(絨毛外中間滋養層)組成的致密層組成。基蛻膜與組成合唱盤的子葉被一層稱為Nitabuch 's紋的纖維蛋白層分開。5].脈絡膜絨毛的血管結構起源於或合並於羊膜血管,由莖管及其較細的分支,直至交換絨毛的毛細血管組成。

因此,胎盤是一種具有“血係”絨毛性質的器官[6].胎兒血液與母體血液被一個由五種組織組成的“屏障”隔開,這五種組織都來自胎兒:毛細血管的內皮細胞、內皮細胞的基膜、絨毛間質結締組織、滋養層的基膜和與子葉中循環的母體血液直接接觸的絨毛滋養層(細胞滋養層和合胞滋養層)。

羊膜位於絨毛膜層之上,在胎兒側的胎盤上排列,並在胎盤珠索上向後折疊,一直包裹著胎盤珠索,直到它在胎兒臍處的插入處,在那裏它與皮膚相連。被絨毛外中間滋養層修飾的薄層蛻膜留存下來,粘附在唱膜盤的母側[7].

如上所述,胎盤由羊膜囊、羊膜囊和(主要是)脈絡膜盤組成,並伴隨胎兒直到出生。隻有這樣,新生兒才與胎盤分離,從而拋棄了他自己先前不可或缺的那部分,與他構成一個不可分割的單元——胎兒-胎盤單元。8].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越來越多的人要求對胎盤進行組織病理學研究,以調查影響胎兒的感染性或發育不良問題,以及影響母親的風險情況(主要與高血壓、內分泌失調/代謝不良或反應不良狀態有關)[9].的確,胎盤是母親和胎兒之間的交換器官,在血流動力學改變的情況下,它可以適應、修改或顯著改變其結構,遭受不同程度和程度的損傷。

合唱盤的這種適應性和功能調節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絨毛外中間滋養層的作用,它生長在基底蛻膜中,改變螺旋動脈和血液陷窩的結構。

滋養層的絨毛外組成部分和母體蛻膜結構(特別是基質和血管)之間的緊密混合使人們認為基底蛻膜(母體部分)是胎盤的一部分。

這種長期存在的觀念是錯誤的,它不僅根植於醫學和產科思維,而且更根植於大眾觀念,甚至影響了文化、藝術和文學世界。

從法律角度來看,根據第1條的規定,這一事實加強了這種錯誤的信念。意大利D.P.R. 285/90(《停屍警察條例》目前有效,但正在進行議會改革)第7條規定,在懷孕28周之前,所謂的“受孕的產物(胎齡在20周以下)和流產的產物(孕周從20周到28周)被認為是“母親的一部分”,而不是獨立的個體與他們自己的生物人類和個人尊嚴。因此,胎盤通常被視為母體器官,隻有當胎兒能夠自主生活時,即當它獲得潛在的法律人格(事實上在第一次自主呼吸後),因此,從胎盤中分離出來,從而獲得自己的個體性權利。

這意味著新生兒不能擁有屬於他自己的、實際上會影響他出生後發育的器官,以至於與胎盤嚴重改變有關的胎兒病理,無論母親的狀況如何,都會影響到新生兒的發育和生長,並影響到隨後的兒童[8].因此,胎盤在生物學上必須被視為一個自主定義的器官。然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關於胎盤是屬於母親還是屬於新生兒的問題還沒有統一的立場。

這種模糊性意味著,人類胎盤一旦排出,通常就不被認為與人類有機體(無論是母親還是新生兒,就像從臍帶采集的血液樣本一樣)有關。因此,它與產婦的法律財產無關,委托醫療機構銷毀或用於診斷目的。

從司法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已經有幾位作者討論過了。其中之一,曼托瓦尼[10),主張一旦胎兒附件脫離主體的身體,一般而言,它們可被視為不再屬於人的權利範圍,而成為一種res

然而,這一概念立即引起了主體的財產權問題res脫離了,因為這種脫離構成了所有權的起源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身體的部分沒有被呈現出來res nullius.此外,發件人認為,這一財產權似乎應授予身體的任何部分,因為沒有理由根據其功能重要性或其與身體分離的方式將身體的一個部分與另一個部分區分開來。隻有個體主體有將身體的某一部分視為自己的自由,因此可以保留它並行使對它的財產權,也可以放棄它。在遺棄的情況下,人體分離的部分變成res derelictae因此res nullius;此時,如果它們不具有科學或診斷價值,它們將被銷毀;如果它們具有診斷、科學、治療或製藥價值,它們將成為醫療設施的產權。因此,對於胚胎附件,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1. 1)

    這種解剖部位,在脫離產婦的那一刻,就成為產婦自己的財產,也許也因為她是一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她對這個未成年人行使父母的責任(和父親一起);

  2. 2)

    父母有權從醫療機構領取附件,或自費在其他地方(例如在私人診所)進行檢查;

  3. 3)

    如果母親和父親拋棄了他們,附件就成為保健設施的財產,他們完全可以使用。

如果父母為了他們自己或新生兒的某種需要而要求將胚胎附件交付給他們,則附件將成為一種特定的商品,因此隻能構成他們財產權的客體。因此,問題在於在實際層麵上行使這一權利的真正可能性;因此,實現這一目標至少需要兩個前提條件:

  1. 1)

    胚胎附件的適當保存;

  2. 2)

    對保存本身沒有禁忌症,因為附件不構成意大利衛生立法統一機構(意大利R.D. 1265/34)第184條規定範圍內的生物製品。

法醫的考慮

根據以上所述,必然會出現衛生/健康、科學、感染學等方麵的問題。11].以及醫學和法律的性質,除了有關管理新生兒的問題,因為臍帶和胎盤會附著在新生兒身上一段時間。

應該指出的是,從法律和衛生/健康的角度來看,沒有任何參考立法可以建議胎盤的任何可能用途,除非將其托運到保健設施[12].同樣,法理學也沒有包含考慮胎盤在法律上可得性概念的決定,如果不是間接地通過對胚胎附件的一般引用,主要是關於整個胚胎和幹細胞[131415].

從醫學-法律的角度來看,反對意見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因為在同意這種做法之前,有必要建立一種具體的信息模式-一種能夠使母親(和父親)的需要與司法規範以及科學、衛生和義務論的要求協調一致的信息模式。

今天,隨著醫院設施和病人之間關係的逐步改變——達到了建立所謂"社會聯係"的程度——出現了兩套對立的權利;一方麵,病人有權期望他們的健康不僅得到保障,而且他們的意願也得到尊重;另一方麵,醫療機構有權維護自身和員工的利益。考慮到這一點,有必要起草一份文件,由母親和父親在分娩前簽署,其中他們表示希望遵循蓮花分娩協議,前提是保健機構決定批準這一請求,並能夠確保適當地實施該技術。

然而,必須記住的是,一旦就采用本方案的可能性達成一致,如果需要對新生兒或母親的任何狀況(先前的或新出現的病理)進行診斷調查,醫療機構將完全無法對胎盤進行任何組織病理學診斷檢查。盡管事實上,在上述醫院和病人之間的合同關係中,任何此類檢查都是正確和適當的,而且是隱含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顯然需要再次在嬰兒出生前簽署另一份文件,在這份文件中,父母表示願意放棄任何可能的診斷檢查,即使這對新生兒或母親的健康有具體的風險。

在這方麵,近年來,意大利認為有必要建立新的程序,以監測所提供的保健服務的質量和與之相關的風險。例如,在新生兒學領域,意大利熱諾亞的Ospedale Policlinico San Martino-IST,作為其臨床風險例行評估的一部分,采用了充分保存胎盤直到新生兒出院的做法;這樣,在新生兒出現任何不可預見的症狀時,就有可能進行任何被認為必要的組織學檢查產後時期。

如果采用蓮花分娩協議規定的原則,由於胎盤保存不充分,就不可能再進行這樣的調查。因此,為了避免醫院的臨床風險管理政策與嬰兒父母的意願之間發生任何衝突,需要夫妻雙方簽署第三份文件;這將免除醫院可能產生的任何不良後果的責任——特別是在損害方麵——如果任何新生兒病理診斷的失敗可歸因於未檢查胎盤。

最後,除了實施蓮花出生議定書所引起的責任問題外,還必須指出,這一做法所依據的科學基礎是缺乏的,實際上幾乎不存在。

道德的考慮

在母親的要求下進行蓮花分娩的問題也需要倫理考慮。

選擇蓮花生的動機是為了實現順產。剪斷臍帶的確被視為一種暴力行為。

此外,婦女可以要求蓮花分娩實踐,以行使她的個人選擇和自我管理的權利。然而,自主的倫理原則還要求婦女(或父母雙方,如果婦女授權)充分了解和意識到這種選擇的潛在影響。

首先,醫生會告訴母親,蓮花分娩需要主要照顧者保持在一袋腐爛的肉附近,這樣她就可以在家照顧新生兒,直到臍帶脫落。

此外,醫生應注意的是,在文獻中並沒有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嬰兒從將廢棄的器官附著在他/她身上數天中受益,同時,也缺乏關於其安全性的研究[16].

事實上,新生兒處於非常脆弱的階段,他/她很容易生病,因為他/她的免疫係統還沒有發展到目前為止。通過保持臍帶的連接,環境微生物有很大的機會影響死亡組織。

因此,對自己身體和個性的控製,表現為對自治的倫理原則的日益讚賞,不能脫離對非傷害和仁慈原則的仔細評估[17].這些原則不僅包括不傷害的義務,也包括保護弱勢群體和人民的義務。

此外,在醫療保健決策過程中對利益、負擔和危害的審慎評估使得在兒童處於高風險的假設中排除了應用這一程序的可能性[18].

事實上,如果在醫療領域確定性確實並不總是有效,在兒童健康風險確定性的假設中,這種程序在倫理上似乎是不可接受的。

從這個意義上說,向社區提供徹底、嚴格和負責任的信息有助於促進一種基於科學證據的文化,消除不加批判的信念。

結論

綜上所述,無論從科學的角度還是從邏輯/理性的角度來看,《荷生》的實踐都是不可取的。然而,如果我們想強調這一程序唯一值得稱道的原則,即它的倡導者所強調的保障新生兒血液供應的重要性,我們可以提及以下幾個方麵:

  1. 1)

    考慮到胎盤是新生兒的血液儲藏庫,在分娩的那一刻和早期產後在分娩期間,必須小心地將嬰兒正確地放在胎盤的位置上,因為在分娩後,胎盤仍然是新生兒血液循環的一個組成部分。事實上,粗暴地把嬰兒抱起來(讓母親看)會導致血液湧向胎盤,此時胎盤處於較低的位置。這可能導致新生兒迅速貧血。的確,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人們總是非常小心地夾住胎盤珠柄,同時保持胎盤在高於新生兒的平麵上,這樣嬰兒就不會被剝奪胎兒的血液;

  2. 2)

    也就是說,不適當的新生兒活動,或胎盤,沒有夾緊,可能導致新生兒灌注不足。

另一方麵,也必須指出的是,如果蓮花分娩的“指南”是嚴格遵守的,缺乏夾緊可能會引起潛在的血栓風險,因為建立一個低流量,低阻力的循環,就像胎兒-胎盤產後可促進血栓形成。類似地,文獻中也描述了蓮花出生後的特發性新生兒肝炎病例[19].這些方麵需要進一步的調查和研究,根據皇家婦產科學院在2008年發表的如下意見:目前,荷花生育在英國尚屬新鮮事物,其安全性方麵的研究較少“(16].

然而,盡管有上述風險,如果母親明確提出要求,保健設施似乎不能拒絕將胎盤托運給母親,除非這樣做會對醫院環境的衛生和公眾健康造成風險(根據意大利第254/03號法律公告:"根據2002年7月31日第179號法律第24條管理醫療廢物的條例”)。在這方麵,應當記住,根據《意大利刑法》第650條關於公共當局規定的規定,不遵守衛生/保健規定是可受到刑事起訴的罪行。這可能構成了一個令人信服的阻礙準媽媽們去追求蓮花出生的邏輯。

最後,采用知情形式的重要性是至關重要的,一個多學科小組正在為此努力。

縮寫

D.P.R:

共和國第總統號法令

理查德·道金斯:

皇家法令

參考文獻

  1. Levy T, Blickstein I.重新審視臍帶夾緊的時機。中華圍產期雜誌2006;34:293-7。

    文章穀歌學者

  2. 辛瑟拉。蓮花出生,生理臍帶夾緊的整體方法。2018;31: e73-6。

    文章穀歌學者

  3. 燒傷e,比醫療廢物更多?澳大利亞家庭分娩婦女的胎盤儀式。中華圍產期雜誌2014;23:41-9。

    文章穀歌學者

  4. 蓮花出生:不去管臍帶。實用助產士。2006;9:12-4。

    PubMed穀歌學者

  5. 克勞斯FT,紅線RW,格塞爾DJ,尼爾森DM,迪克JM。解剖學,結構,發育和功能在:AFIP,編輯。胎盤病理學。2004.p . 22頁。

  6. Benirschke K, Kaufmann P, Baergen RN。胎盤類型。在:人類胎盤病理:施普林格;2006.30-41頁。

  7. 胎盤端部。在:紮喬D,佩斯裏諾M,編輯。解剖學Microscopica。培生教育;2013.p . 237 - 262。

  8. Fulcheri E, Pantarotto MF。胎盤。沒有。2000;92:575-6。

    中科院PubMed穀歌學者

  9. 麥克弗森TA,舒爾曼AE。胎盤:胎盤和受孕的產物在:外科病理學的原理和實踐。紐約:丘吉爾·林ingstone;1990.

    穀歌學者

  10. 曼托瓦尼,唱著自己的歌,唱著自己的歌,唱著自己的歌。《醫學腿》1979;1:21 21。

    穀歌學者

  11. Ittleman BR, Szabo JS。新生兒盧頓葡萄球菌敗血症和心內膜炎在蓮花出生後。Cardiol Young。2018;15:1-3。

    穀歌學者

  12. Palma T, Fineschi V. Sul destino della胎盤:riflessioni medico- law。Zacchia。1986;4:105-21。

    穀歌學者

  13. 胚胎的法律地位和犯罪概況。La Giustizia Penale. 2005; 4:113-8。

    穀歌學者

  14. Fiori A. L 'embrione, questo sconosciuto?醫學士氣。2002;2:203-6。

    穀歌學者

  15. 從國內外文獻看幹細胞研究。見:《家庭的生活》,第二卷;2001.p . 652 - 68。

    穀歌學者

  16. 皇家婦產科學院,2008年12月1日。在:https://www.rcog.org.uk/en/news/rcog-statement-on-umbilical-non-severance-or-lotus-birth。

  17. Molinelli A, Bonsignore A, Rocca G, Ciliberti R.醫療和患者決策權:意大利的技術水平。中華醫學雜誌2009;100(5):429-34。

    中科院PubMed穀歌學者

  18. Ciliberti R, Alfano L, Baldelli I, De Stefano F, Bonsignore A.意大利臨床實踐中的自決、保健治療和未成年人:倫理、心理、司法和醫療法律概況。生物學報2018;89:34-40。

    PubMed穀歌學者

  19. Tricarico A、Bianco V、Di Biase AR、Iughetti L、Ferrari F、Berardi A與特發性新生兒肝炎相關。兒科學。2017;58:281-2。

    文章穀歌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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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西格雷(Bonsignore)、布菲利(Buffelli)、西利伯蒂(Ciliberti)。et al。意大利立法框架下《荷花誕生》的醫學法學思考。Ital J兒科4539(2019)。https://doi.org/10.1186/s13052-019-063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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